台湾省男子继承遗产后诉请解除收养关系被驳回
分享源:网摘文章 发布点:2025-08-14 22:02:20 围观数:2
近日,台湾地区一起特殊的收养关系解除案件引发广泛讨论。一名男子在继承养母遗产13年后,以"回归本家"为由申请终止与已故养母的收养关系,法院经审理认为其行为违背公平原则与公序良俗,最终驳回了该申请。
案件卷宗显示,2011年,时年30岁的阿国与女子小萱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,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母子关系。据了解,小萱当时已年近六旬,无配偶及亲生子女,独自居住在台北市某老旧社区。阿国则来自台南乡下,因家庭经济困难,经亲友介绍与小萱结识,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收养合意。
然而天有不测风云,2012年深秋,小萱突发心脏病去世,未留下书面遗嘱。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,阿国依据台湾地区"民法"相关规定,继承了小萱名下价值约571万新台币的财产,包括一套位于台北市中心的老房及部分存款。此后十余年间,阿国一直持有这些遗产并实际使用该房产。
2024年初,已年届43岁的阿国突然向法院提起诉讼,主张因生父母年事已高需要照料,希望终止与已故养母小萱的收养关系,恢复原生家庭亲属关系。其生父母也向法院提交书面声明,同意儿子回归本家生活。
台北地方法院开庭审理时,阿国代理人辩称,收养关系的核心是人身依附性,现养母已去世多年,收养的实质意义不复存在,且终止关系不会损害任何在世者权益。但法院经调查发现,小萱生前在收养登记文件中明确记载,收养目的是"立嗣延续香火,晚年有所依靠",当时社区邻居及户政人员均可作证。
主审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,阿国在30岁成年时自愿接受收养,应当预见收养关系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与权利义务。养母去世后,其作为唯一继承人完整继承了全部遗产,这种接受遗产的行为应视为对收养关系的默示认可与维持。如今事隔13年突然要求解除关系,明显存在"选择性享受权利、规避义务"的嫌疑。
法院特别强调,传统收养制度中"延续香火"的伦理价值仍受法律保护。小萱基于信任将阿国收为养子,使其成为家族血脉延续的象征,阿国在获得财产利益后单方面终止关系,不仅违背养母生前意愿,更破坏了收养关系的稳定性与伦理性。根据台湾地区"民法"第1080条之规定,收养关系的解除需不违背公序良俗,且应兼顾权利义务的对等性。
法律界人士分析认为,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"继承遗产与维持收养关系"的关联性。台北大学法律系教授指出,成年收养在台湾地区并不少见,部分是为解决无子女家庭的养老与继承问题,此类案件中法院需格外注重平衡当事人权益与传统伦理。
案件判决公布后,在台湾社会引发热议。多数网友认为阿国的行为"不合情理",有网民留言表示:"拿了人家的遗产就要承担相应的身份义务,哪能好处占尽就翻脸"。也有部分观点认为应尊重个人选择,但需完善成年收养的权利义务规范。
目前,阿国尚未明确是否提起上诉。法律人士提醒,此类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判决往往具有较强的导向意义,法院在审理时不仅会依据法律条文,更会充分考量社会公序良俗与传统伦理观念,确保判决结果符合大众对公平正义的普遍认知。
来源:三湘都市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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